科技型中小企业享税收“红包”,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发布时间:2017-10-13      来源:汕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那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规定?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呢……别急,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新政,税务专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啦!


  一问:该政策涉及了哪几份文件?

  答: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

  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通知》《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


  二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规定?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问: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之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吗?

  答:可以,无形资产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四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答: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公告》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问: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以继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如果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吗?

  答: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以继续享受,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例,某企业2018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然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若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问: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5月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答:可以。例,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问:撤销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八问:如何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答: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九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归集费用。


  十问: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如何备案?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十一问: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是否应每年更新,如何更新?

  答: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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