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7 来源:知薪税
1.问:金三个税系统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下的“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如何申报?收入额是填写累计收入额还是本属期的收入额?
答:根据《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因此,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写本年累计值,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问:在个税V2.4.35patch1版本中针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申报错误更正增加了“更正次数”和“更正月份数”的网报校验规则,详细规则是怎样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通过网报更正往期申报?增加该校验的需求背景是什么?
答:针对2017年上半年部分地区出现企业利用网报系统可以通过对往期已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多次更正(替换自然人信息)从而开具虚假完税证明的情况,从而增加了网报更正月份数和更正次数的校验规则。
针对网报校验增加了配置表,参数有“往期允许更正月份数、往期允许更正次数、本期允许更正次数”。
(1)往期允许更正月份数:默认配置为3,表示从当前属期(不含当前属期)往前推算3个月,可以进行更正申报。例如,当前系统日期为10月20日,正常申报的属期为9.1-9.30,则可更正往期6、7、8月的数据;各地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缩短可更正月份数,如果超过可更正月份数,则企业无法通过网报更正扣缴表,只能到大厅进行更正。
(2)往期允许更正次数:默认配置为1,即往期申报只允许更正一次,如果需要第2次或更多次更正,则到大厅进行更正。
(3)本期允许更正次数:也可对当前属期已经申报的数据进行控制,默认不控制。目前只有湖南默认配置允许更正5次,其他省份未做控制。
3.问:关于金三个税系统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商业保险附表校验规则及预填功能是怎样的?
答:商业保险附表校验规则及预填功能如下:
(1)商业保险附表和申报表主表存在双向校验规则
如果申报表的主表为明细申报,并且税前扣除项“商业健康险”填写了大于0的值,则该自然人必须要填写商业保险附表;如果商业保险附表填报了自然人,则该自然人必须在申报主表中存在,即必须进行明细申报。
目前针对商业保险附表的本期扣除金额和申报主表的税前扣除项“商业健康险”金额是否一致未做强制校验,仅做了提示性校验。
(2)税优识别码校验规则
v必须为18位;
v前四位需为年份且需大于等于配置的年份(系统默认配置为2015);
v最后一位必须为1(表示是税优保单类型码)。
(3)商业保险附表预填功能
正常申报时,打开商业保险附表,系统会自动带出当前扣缴义务人最近一期申报的商业保险明细数据。如果本属期需要针对带出的自然人进行商业保险扣除,则点确定;如果部分自然人不需要扣除,则删除相应自然人。如果全部不需要扣除,则无需操作,直接关闭即可。
4.问:根据《财税[2017]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目前在金三系统中哪里可以进行天使投资的抵扣备案?
答:目前金三个税系统增加了“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功能,菜单路径“个人税收管理-优惠-税收抵扣备案”。
(1)业务背景: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主要规则:
1、以天使投资个人为主体进行备案,纳税人登记信息中需为“天使投资人”纳税人类型;
2、支持新增备案信息,以及对历史备案信息的更正和删除;填写或更正备案信息时,可使用模板导入的方式;
3、纳税人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进行备案;
4、当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后纳税人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需要结转抵扣时,需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情况信息,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以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抵扣。
5.问:根据《财税[2017]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目前在金三系统中哪里可以进行合伙创投企业的投资抵扣备案?
答:目前金三个税系统增加了“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功能,菜单路径“个人税收管理-优惠-税收抵扣备案”。
(1)业务背景: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主要规则:
1、以合伙创投企业为主体进行备案;
2、支持新增备案信息,以及对历史备案信息的更正和删除;
3、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6.问:稽查局对企业进行稽查,发现少缴或漏缴个人所得税,开具“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和“处理决定书”,企业根据稽查结果进行补缴税款。由于该表没有明细到自然人,企业在补缴税款后,自然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时,无法开具怎么办?
答:针对该种业务场景,金三个税系统增加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补录”功能,菜单路径为“个人税收管理-申报-稽查补录”。主要应用场景为:在稽查后,企业根据稽查结果进行补缴税款并入库后,当自然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时,进行补录明细数据。
主要补录规则如下:
(1)补录的税款所属期需在稽查的所属期间范围内;
(2)补录的所得项目需在稽查的征收品目范围内;
(3)补录的应补退税额合计值不能大于稽查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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