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申报提醒!请查收!

发布时间:2018-05-02      来源:江苏国税

  2018年5月份国税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至5月15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至5月15日。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至5月15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至5月31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至5月15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至5月15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至5月15日。

  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功能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更新。

  1、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页面,去除“一窗式比对”按钮;由之前先比对再进行申报的操作模式,改为在点击申报按钮同时进行一窗式比对。

  2、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窗式比对功能,在点击申报提交按钮的同时进行一窗式比对。

  3、必须先抄报开票数据再进行申报。

  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做出调整更新。

  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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