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处理:可能不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

发布时间:2018-08-02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中: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时间应以2013年8月1日前后区分。)

  2.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

  (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与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包括: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2018年5月1日后适应税率为16%或10%。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发票开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

  应纳税额=销售额×16%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产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或营业外支出。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产生的处理净损失,借计“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务收入”科目。

  1.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清理收入)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适应税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3%或3%减按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如产生净损失

  借:资产处置损益(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

  营业外支出(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如产生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

  营业务收入(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

  六、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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