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发布时间:2018-11-02      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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