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1      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在今年4月1日正式落地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安排中,规定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新规定的出台,使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的这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码,抵减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

  那么,如何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呢?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呢?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解析,希望能对大家的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帮助。

  【案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8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5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00/2000=25%<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仍然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案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20年是否能够适用,依据2019年相关数据确定。

  【案例3】某企业成立于2019年10月1日,同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解析: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600/1000=60%>50%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400/1000=40%<50%

  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4】某企业成立于2019年10月1日,同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2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6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600/1000=6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5】某一般企业成立于2018年10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900万元。

  解析: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1600/2000=80%>50%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900/2000=45%<50%

  2019年,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6】某一般企业成立于2018年10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

  2019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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