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5 来源:
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税[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5日
SHANTOU ZONG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HANTOU GOLDEN TAX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资本业务部:0754-88949988
审计业务部:0754-88949889
传 真:0754-88949989
税务业务部:0754-88697668
邮 箱:stzongheng@126.com
关注公众号
办公场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海富大厦2楼
版权所有:纵横会计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17-2017 All rights reser 制作维护:岸睐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