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7      来源: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622

 

上一篇:深度解读大额票据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必看!

下一篇:让你弄清: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税费

汕头市纵横会计师事务所

SHANTOU ZONG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汕头市金税税务师事务所

SHANTOU GOLDEN TAX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资本业务部:0754-88949988

审计业务部:0754-88949889
传 真:0754-88949989

税务业务部:0754-88697668
邮 箱:stzongheng@126.com

关注公众号

办公场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海富大厦2楼
版权所有:纵横会计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17-2017 All rights reser 制作维护:岸睐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