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07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月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始调整了,纵横会计为你解读: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要点如下: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栏。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两栏。
3、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读
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额”怎么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下面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到底咋用。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购进用于除第一项外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按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的第(一)款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实务
13%的税率取消后,增值税简并税率实务和纳税申报操作要点看这里!
一、增值税简并税率背景
进一步减税降负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大家都了解,一些世界上较为发达的经济体,最近已经或拟实施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增强本国税收竞争力的税制改革。因此,不论是为了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增长,还是为了应对国际减税的竞争,未来一个时期,减税降负可能将成为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
进一步完善税制
从国际增值税发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目标,各国逐渐追求更为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经成为增值税发展的趋势和主流。因此,从规范税制的角度讲,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优化简并增值税税率,是我国下一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这也是增值税立法的要求。
二、政策要点
取消13%这一档税率
13%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粮食、自来水、图书以及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还有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资料共23类产品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是核定扣除
维持原方式不变,仍按扣除率和产成品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凭票扣除
重点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核定扣除
第一,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以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为扣除率。
第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1%。
第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凭票扣除
购入农产品取得的扣税凭证主要有:
增值税普通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力度
第一,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3%
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3%
第二,用于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1%
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
第三,以上两项混用核算不清的: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
进口海关缴款书或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1%
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
特别提醒: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是指海关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
三、纳税申报
申报表变化
附表一:原“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 “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附表二: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申报表填写要点——附表二
本表第1-3栏和第25-28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本表第6栏: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本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本表第8a栏: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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